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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规划委员会辅助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和建设进行决策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我县实际和具体工作需要,县规划委员会下设重要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规划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城市规划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其职责任务是辅助县人民政府对云梦县城市规划作出科学决策,提出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研究发展方向、城市布局、城市风貌与建设特色,检查督促城市规划的实施,审议授权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要小区规划; 2、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设; 3、研究和审议经县规划局初审确定需提报研究的项目。
三、提报县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除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外,项目规划、建筑设计等方案应不少于两个,且必要时应制作建筑模型。
四、县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报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二天预告会议成员,会议成员按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五、县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六、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做好资料收集、项目提报、组织会议、会议记录、信息发布和反馈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对于是否需要提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由县规划局初审确定,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未经县规划局初审和初审不同意的项目,不得提报。
八、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项目,由县规划局根据会议纪要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复同意的项目,由县规划局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手续的依据。
九、县规划委员会在项目审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十、为增强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透明度,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十一、县规划委员会有权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检查。
十二、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预规划委员会对规划项目的审议。
十三、本制度由县规划委员会委托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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