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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规划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或其它形式的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其它工程设施; 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户外广告设施; (3)申报条件 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取得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详细规划; 经技术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经依法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施工图; 单位(个人)与相邻单位(个人)发生纠纷或联合建设需出具建房(四邻)协议书,并进行公证; 建设项目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在审查之后决定之前组织听证会,决定之后进行公示; (4)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可在规划窗口索取);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经技术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经依法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施工图(蓝图1份,电子文档1份) 单位(个人)与相邻单位(个人)发生纠纷或联合建设需出具建房(四邻)协议书,并出示公证书(原件1份); 听证报告(原件1份); 1:500数字地形图(蓝图1份,电子文档1份); 其它相关资料; 特殊文件及相关部门意见(见附件);
2、办事程序 (1)受理前期 报建单位(个人)口头申请——规划窗口预受理——股室踏勘、调查现状资料——业务例会研究——窗口一次性回复——报建单位(个人)按要求准备资料 (2)办理程序 报建单位(个人)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受理——按权限逐级审查——决定——窗口出示办理结果
3、办理结果 (1)准予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件1:建筑红线图 附件2: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附件3:建设工程规划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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